行駛中的客車突然起火自燃,雖經全力撲救,但最后燒成空殼。對于這起發生在2020年12月31日的客車自燃事故,處理通報來了,從集團公司安全分管領導到相關單位涉事人員,均被問責處理。
去年12月31日晚19:13時,客運分公司駕駛員任某某駕駛浙D27112客車從東陽返紹,途徑紹大線謝家橋村路段時發生車輛自燃事故,本次事故車上無乘客,無人員傷亡,車輛已無修復價值。事故發生后,經集團公司安機部、柯橋消防、金龍客車廠方技術經理、專業汽修廠技術人員多次現場勘察和事故原因分析得知,導致車輛自燃的直接原因是車輛發動機在突發故障時,駕駛員未及時發現車輛機件異常并未采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
本次客車自燃事故,給公司造成極壞的負面影響和較大的經濟損失,給行車安全管理敲響了警鐘。根據集團公司《關于領導干部安全生產和內保治安重大事件問責制度》規定,本次客車自燃事故已觸及一級問責,經集團總經理室討論決定,對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集團公司安全機務分管領導、常務副總經理,副總經理、客運分公司經理、站場分公司經理,總經理助理、安全機務部經理等負有領導責任的作出經濟處罰;客運分公司分管領導對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責成向集團公司總經理室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同時責令客運分公司立即整改,對西站片的安全管理進行全面加強,對班子有關領導、車隊責任人、安管網格員及相關責任人按一級問責制要求作出嚴肅處理;責成站場分公司對相關責任人按一級問責制要求作出嚴肅處理;對車輛經營者和駕駛員按承包經營合同規定和安全目標責任書進行追責和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