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運輸管理費是地方性收費,雖是全國性征收,但征收后全額留在地方,主要用于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開支。征收從1963年起,當時各縣交通管理站開始征收短途運輸管理費,征收對象是搬運裝卸作業單位,按手拉車5%、裝卸3%從營業收入中提取。1971年12月,公路運輸管理費改名聯運服務費,征收范圍擴大到汽車,拖拉機,從營業收入中提取的比例,汽車為1%,拖拉機1.5%。此后,運輸管理費征收比例大體穩定。
1986年始,運輸管費征收擴大到所有運輸經營業主,專業運輸單位按營收1%;其他運輸企業貨車按每噸每月6元,個體8元;其他及簡易機動車5元,手扶拖拉機3元征收。隨后經1988年、1990年、1995年的三次調整,19座以下每月每座為4元,以上5元;五噸以上大貨每噸每月16元,以下20元,簡易機動車15元,手扶拖拉機10元;人力客車每月10元,人力貨車8元。無車輛配備,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企業,按營收計征,如客運站,貨運站場,托運部,零擔專線,快件,速遞等單位在年底根據營收征繳。1998年始,因道路運輸經營者承受的規費壓力較大,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價費[98]43號的規定,紹興地方政府物價、財政聯合發文,運管費最高不超過營運(營業)收入的0.8%計征。隨后于費改稅的2008年取消,但無車輛配備,從事道路運輸服務的企業,仍按營收計征,但在執行過程中彈性較大,協商而繳。
征收車輛購置附加費,是1985年4月2日國務院國發[1985]50號文規定的,其第一條明確:公路是為全社會服務的基礎設施。為加快公路建設,以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對公路交通日益增長的需要,決定設置車輛購置附加費,作為公路建設專用的一項資金來源。開征對象是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與個體,在車輛辦理行駛證,上牌照前征收,費率是國產車按購車總價10%,進口車按15%計征。1994年起,交通部發文通知,不論進口、國產一律按10%征收。2001年始車輛購置附加費,改稱為車輛購置稅。